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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民法備考題第四篇

更新時間:2017-12-31 17:17:49  來源:大牛教育成考網  點擊量:

導讀:民法備考題及其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1.我國民法規定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為( C )

  A.十周歲 B.十六周歲C.十八周歲 D.二十周歲

  2.個體工商戶對外承擔( B )

  A.有限責任 B.無限責任C.連帶責任 D.按份責任

  3.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買牛合同。甲將牛交付乙,乙宰殺牛后得牛黃100克,賣后獲價款8千元。甲、乙就該牛黃款發生爭執。依法律規定,牛黃款應歸( C )

  A.甲所有 B.甲、乙平分C.乙所有 D.甲、乙共同共有

  4.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享有追認權,這種權利屬于( D )

  A.請求權 B.支配權C.抗辯權 D.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5.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還與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 C )

  A.被代理人承擔責任B.代理人承擔責任C.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D.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6.甲委托乙購買“牡丹”牌電視機一臺,乙到商店發現“海信”牌電視機正在舉行產品促銷活動,其中一款與甲所要求的相比,物美價廉,于是,就買了該款電視機。乙的行為( C )

  A.有效,因其符合甲的利益 B.無效,因其違背了甲的意思

  C.效力未定,有效與否由甲決定 D.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7.甲乙兩人訂立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如甲的兒子畢業后回來工作,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即行終止”。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是( A )

  A.肯定解除條件 B.否定解除條件C.肯定延緩條件 D.否定延緩條件

  8.民事主體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稱為( B )

  A.榮譽權 B.名譽權C.身份權 D.隱私權

  9.下列權利中,屬于人格權的是( B )

  A.親權 B.肖像權C.監護權 D.配偶權

  10.某地一懸掛多年的大型廣告牌被大風刮落了一塊鋼板,砸傷行人甲,花去醫藥費1600元。對該損害,應由( A )

  A.廣告公司承擔責任 B.甲自己承擔責任

  C.廣告公司和甲分擔損失 D.廣告公司承擔主要責任,甲承擔次要責任

  11.某一暫停施工的建筑工地因為積水而形成一個較大的水坑。乙12歲的兒子下水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確立該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為( A )

  A.過錯責任原則 B.無過錯責任原則C.嚴格責任原則 D.公平責任原則

  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即使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者特別原因所致,因而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主要有: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2)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4)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2.下列各項中不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是( D )

  A.須從事高度危險作業 B.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C.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D.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3.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行為主體是( B )

  A.國家機關或者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B.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C.非接受國家機關委托的人員 D.非國家機關臨時雇傭的人員

  l4.下列情形中適用公平原則的是( A )

  A.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B.雙方當事人都存在損失 C.雙方當事人過錯相當 D.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

  公平責任原則的含義: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制度。

  15.對于繼承權放棄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A )

  A.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被繼承人生前作出 B.放棄繼承權不能以不履行法定義務為條件

  C.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又在遺產處理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D.放棄繼承權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

  1、繼承權放棄的概念: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所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2、繼承權放棄的方式: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遺產處理前,可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繼承權放棄的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溯及自繼承開始之時。

  16.甲與乙之間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由乙對甲進行扶養,而甲則將其居住的房屋遺贈給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不認真履行其扶養義務,導致甲經常處于生活缺乏照料的狀態。甲死后,法院可以( D )

  A.直接解除甲和乙的遺贈扶養協議 B.確認甲和乙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C.直接剝奪乙的受遺贈權 D.可以酌情對乙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

  17.關于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表述正確的是( C )

  A.繼承人應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全部債務

  B.繼承人可以只繼承遺產而拒絕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C.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D.繼承人有權按其意志決定是否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18.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以分為( B )

  A.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B.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C.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D.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根據繼承財產的方式,分為:)

  2、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分為:)

  3、共同繼承和單獨繼承。(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分為:)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分為:)

  19.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財產為按份共有的是( C )

  A.夫妻共有財產B.家庭共有財產C.甲、乙分別出資3萬元和4萬元共同購買的財產D.共同繼承的財產

  共同共有的主要類型:(1)夫妻共有財產。(2)家庭共有財產。(3)共同繼承財產。

  20.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的是( D )

  A.自留山 B.某學校的辦公樓C.宅基地使用權 D.某中學的小汽車

  21.所有權的核心權能是( D )

  A.占有 B.收益C.使用 D.處分

  22.下列選項中屬于完全物權的是( C )

  A.抵押權 B.質權C.所有權 D.留置權

  23.下列物權屬于從物權的是( D )

  A.所有權 B.建設用地使用權C.宅基地使用權 D.抵押權

  24.下列關于抵押合同形式的表述,正確的是( B )

  A.抵押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B.抵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C.抵押合同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均可 D.抵押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形式

  25.送奶人誤將王某的牛奶放入了郭某的牛奶箱中,郭某取用該牛奶屬于( A )

  A.不當得利 B.侵權行為C.無因管理 D.自助行為

  26.下列債權中,屬于可讓與的債權的是( C )

  A.甲公司欠勞動者乙2個月的工資 B.李某享有的請求王某進行人身傷害賠償的權利

  C.丙欠丁的借款5000元 D.王某與張某簽訂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不得將債權轉讓

  27.甲公司欠乙公司200萬元貸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則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債務隨之消滅,這種債的消滅被稱為債的( A )

  A.混同 B.免除C.解除 D.抵銷

  28.按照債的多數主體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可將債區分為( C )

  A.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 B.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C.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D.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1、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2、根據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分為: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3、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4、根據各方各自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及相互間關系,分為:按分之債與連帶之債。

  5、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6、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分為:主債與從債。

  7、根據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29.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 B )

  A.一般保證 B.連帶責任保證C.共同保證 D.最高額保證

  30.在下列情形中,屬于無因管理的是( C )

  A.在加工合同中,承攬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B.主動為他人看管贓物

  C.甲拾得乙丟失的牛,在積極尋找失主的同時,對該牛進行管理 D.超市對進入超市的顧客的皮包進行管理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l0分)

  31.根據民法原理中物的分類標準,下列選項中不屬于主物與從物的關系的是( BCE )

  A.鎖和鑰匙 B.汽車與汽車上的輪胎C.上衣和褲子 D.電視機和遙控器E.房屋和門窗

  32.下列對于遺囑的變更和撤銷表述正確的是( AB )

  A.遺囑的變更是對遺囑的部分修改B.代書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C.自書遺囑可以變更公證遺囑不可以

  D.遺囑人的數份遺囑相抵觸時,均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

  E.最后的口頭遺囑只要有兩個見證人,即可變更或撤銷之前的遺囑公證遺囑

  33.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 AD )

  A.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B.繼承人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 C.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虐待行為

  D.繼承人篡改遺囑,導致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生活困難 E.繼承人銷毀遺囑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1)繼承人實施的是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2)須繼承人主觀上有殺害的故意。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1)繼承人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2)繼承人殺害的目的是爭奪遺產。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34.確定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利益范圍的規則是( ABC )

  A.善意不當得利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在利益為限 B.惡意不當得利人應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C.返還不當得利時應同利息一并返還 D.善意不當得利人無需返還其取得的利益

  E.不當得利人均應返還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及范圍。標的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當得利。

  (1)受益人為善意時的利益返還:

  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則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利益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為惡意時的利益返還:

  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加以賠償。

  (3)受益人受益時為善意而其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返還的利益范圍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35.下列行為屬于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是( AC )

  A.未經本人同意在照相館櫥窗陳列其照片 B.在尋人啟事上刊登公民的照片

  C.美容院在報紙上做廣告宣傳時未經甲同意使用甲整容前后的對比照片

  D.在通緝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E.電視新聞播放節日盛況時對某甲一家進行特寫

  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1、須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2、須未經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對肖像權的侵害,不應以“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為要件。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6分,共30分)

  36.簡述宣告死亡的條件。

  答:宣告死亡的條件:(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37.簡述抵銷的構成要件。

  答:(1)須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須雙方債務均至清償期;(3)雙方債的種類相同;

  (4)須依債務的性質或法律規定可抵銷的債務。

  38.簡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并無份額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消滅時,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2分)

  (2)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共同關系消滅時,共同共有關系也就隨之消滅。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任何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對共有物為使用收益和處分。

  39.簡述公示、公信原則的含義。

  答:(1)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以公開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即物權的變動必須與一定的標志結合起來,使第三人能夠從外部加以識別。

  (2)公信原則是指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所表現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負,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的相同效果。

  40.簡述遺囑的有效條件。

  答:有效條件:(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四、論述題(本大題10分)

  41.試述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

  答:人格權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并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

  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為客體的一種民事權利。區別:

  (1)取得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出生的事實,后者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實;

  (2)權利性質不同。前者是純為一種權利,后者包含義務的內容;

  (3)利益歸屬不同。前者只歸屬權利人自身,后者更主要為了相對人的利益;

  (4)權利期限不同。前者是無限期,后者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為其存續前提。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42.A合伙企業欠B公司貨款86萬元。A合伙企業是由自然人甲與獨資企業C各出資50%設立的。合伙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僅有資產10萬元,導致無力償還該債務。

  問:(1)對該86萬元債務應該如何承擔清償責任?為什么?

  答:對該86萬元債務,應該首先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因為合伙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有其獨立的財產,對其債務應該首先用其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對于剩余的76萬元債務,由甲和C企業連帶承擔清償責任。

  (2)如果甲和獨資企業C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獨資企業C的出資人是否有義務用個人財產清償?說明理由。

  答:獨資企業C的出資人負有此義務。因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2分)。

  43.某日,肖雄(5歲)與另一小孩玩耍時,見一配電房沒有鎖門,就進入裝有變壓器的房內。由于無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觸摸變壓器,遭到電擊,隨即被父母送醫院搶救,醫院對肖雄截去了雙上肢。一個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訴訟中,電力公司舉證證明:事故發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員還對該配電房進行了檢查,門鎖完好無損。電力公司認為自己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拒絕承擔責任。

  問:(1)對肖雄所受傷害的賠償責任應如何確定?說明理由。

  答:(1)應由電力公司和肖雄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其中電力公司承擔主要責任。理由:

 ?、購氖赂叨任kU作業致人損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以外,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電力公司即使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不能免責。(3分)

 ?、谛ば鄣谋O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也應承擔適當責任。(2分)

  (2)賠償范圍應包括哪些?

  答:賠償范圍包括:醫藥費、護理費、傷殘用具費、傷殘后的生活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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